濮县组〔2015〕13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执行。
近年来,中央、省委就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等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一些单位和部门仍存在思想重视不够、执行政策不严等问题,尽管组织部门三令五申,数次催要,但仍有个别领导干部置组织纪律、政策规定于不顾,手中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不上交。为扎实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中央、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政策的学习、宣传,引导广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管理干部的必然要求,准确掌握和理解领导干部出国(境)各项规定,强化纪律意识,带头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履行出国(境)手续,主动接受监督。
二、完善审批机制。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按照中组部要求,以下七类人员必须登记备案:(l)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离退休市厅级以上干部;(3)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4)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5)省辖市直属单位的中层负责人;(6)县(市、区)党委管理的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7)自愿列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结合我县实际,县处级干部、乡科级干部,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必须登记备案。各乡镇各单位要及时,将上述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防止未经登记备案、未履行组织审批程序私自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今后,凡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在提任前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新任职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于其任职后7天内,将证件上交至县委组织部,并及时到公安局备案新提任科级干部基本信息。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个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管理,对科级干部个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的科级干部要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县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对公安局登记备案的七类人员手中持有的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包括因工作需要办理的),接通知后要及时将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到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其中科级以上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收缴后,于6月18日前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集中保管。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县委组织部将依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对各单位报送情况逐人核查,对瞒报、漏报的,责令限期上交;逾期不上交的,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证件。对在集中清理收缴因私出国(境)证件工作中态度消极、行动迟缓、错报漏报的单位,县委组织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写出检查。对于经批准出国(境)的科级干部,未按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县委组织部将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催交,经催交无正当理由仍不上交的,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出入境证件。县委组织部每年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进行沟通,对科级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和全面清理,做到应交尽交、集中保管。
四、几点具体要求。6月18日前,各乡镇、各单位将应登记备案人员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成在职县管干部和其他干部两份查询表)、《2013年1月1日以来现职濮阳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统计表》,以电子版和纸质文件形式分别提供给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
6月22日前,县公安局根据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对登记备案人员办理、持有出国(境)证件情况和2013年以来因私出国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各乡镇各单位根据县公安局的查询结果,对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核查。对经查核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月10日前,各乡镇各单位、县公安局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含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关于
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
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公安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配合做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开展一次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做到应备尽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所列登记备案人员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登记备案工作。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重新登记造册,于2015年4月30日前提供给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样表见附件1)。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于5月31日前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对应列为登记备案人员但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或者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完成备案或变更工作。
二、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2015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督促其将所持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4月30日前完成集中保管工作。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全面开展核查,做到应查尽查。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名单,于5月31日前逐一核查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和2013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等。6月30日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查询结果,对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组织人事部门重点核查以下7类问题:(一)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三)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四)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五)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六)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七)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
公安机关重点核查以下3类问题:(一)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二)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三)末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的。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8月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中央组织部将会同公安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抽查。发现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信息共享预警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出国(境)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联网,互通共享信息。要重点加强对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的管理监督,建立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坚决防范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行为的发生。
10月底前,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公安机关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含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